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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呂穎傑

    兩個村發生土地糾紛時要根據種地年限而定,首先要遵重歷史如果發生糾分的一方所耕種的土地超過了二十年按土地法規定“無論是集體和個人在另一個集體或個人的林地或土地上耕種或經營二十年以上的誰經營就歸誰所有”因為它已經成為了事實,而且在這二十年之中你早已經放棄了所有權。如果未滿二十年就得查詢到有利證據證明它的歷史歸屬權,比如說林權證或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地圖或林地地圖等,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那也只能是哪個村使用的就歸屬哪個村了。前些年因為糧食價格低特別是稅費改革之前土地要交皇糧國稅和各項費用糧價又低,造成了土地撂荒無人承包的現象當時有些有眼光的認可出力的人把別的村的荒山荒地開懇了耕種了,當時根本沒人管到後來糧價不斷提高而且國家又減免了稅費不但種地白種了國家還給補助了,所以有些村民開始眼紅了想要回土地可是又拿不出有利證據政府也無法解決。

    再一種情況是兩個村原來是一個村後分開的到現在分家單也沒了當時的當事人已經不在了,在土地和林業的圖上界線不清根本沒有什麼證據,這種情況誰也沒辦法解決就只能遵重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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