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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文說

    如果是你父母全款出資,那麼法律上所有權歸你父母,算是父母贈予給你,是你名下的財產。

    現在沒有你老婆的名字,那麼假設離婚,房子將與你老婆無關。

    如果是你們雙方出資購買,登記在你的名下那麼這套房子是共同財產,房產上加名子或不加,房子始終都會和你老婆有關聯。

    你老婆要求在公證處加名字,不確定是為了圖個心裡自我保障,把房子算為共同財產,還是另有所圖?

    這要看你們夫妻間的感情,或者換一種方式問假設離婚了你是否願意將房子財產的一半或更多給你老婆呢?

  • 2 # 我的英文名叫seven

    既然你問了這個問題,說明從你內心深處來說是不願意去公證的。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房價高的離譜,一套房子的價值可能會佔家庭財產的一大半,所以房子在我們財產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你們婚後買的房,按理說應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你老婆卻一直要你去公證,那多半買房的錢是女方家出資的,所以想做這麼一個公證。

    其實夫妻在一起大可不必為了身外之物鬧得不愉快,如果房子真是女方家購買,我覺得你應該去公證,一來打消了女方家的顧慮,你們也能減少生活中矛盾,二來,確實也是人家的錢,公證是公平的做法,即使今後發生了什麼變故,也不會誰佔誰便宜,能說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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