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或個人,可提出社會房屋的申請;
2. 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團成員提出:
3. 年滿 18歲;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 7年;
5.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附註:家團是指一群以婚姻、事實婚姻、血親、姻親及收養等為聯絡而共同生活的人。
6. 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但配偶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除外;
7. 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
8. 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已按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獲許可取得房屋,或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規定已獲補貼的家團中的成員脫離家團,獨立申請社會房屋;
9. 個人申請分配社會房屋須具備的條件與對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家團成員所要求的條件相同;
10 . 任一成員的名字不能在多於一份申請表上出現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或個人,可提出社會房屋的申請;
2. 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團成員提出:
3. 年滿 18歲;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 7年;
5.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附註:家團是指一群以婚姻、事實婚姻、血親、姻親及收養等為聯絡而共同生活的人。
6. 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但配偶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除外;
7. 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
8. 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已按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獲許可取得房屋,或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規定已獲補貼的家團中的成員脫離家團,獨立申請社會房屋;
9. 個人申請分配社會房屋須具備的條件與對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家團成員所要求的條件相同;
10 . 任一成員的名字不能在多於一份申請表上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