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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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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我不是楊蕾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

    要搞清楚這個原因,因為人家是在合同履行期內買賣房屋,就是等於說影響了承租人的正常生活,所以法律為了保護弱者,讓其擁有優先購買權

  • 2 # 閱讀者老蔡

    1.從經營角度考慮,若已經在經營的商戶投資了很大的裝修經營費用,但其合同期限未到,若這個時候商鋪已經銷售,其中就會出現賠償的問題,可能會產生官司訴訟。

    2.從商業氛圍考慮,若該商戶可以提出以夠買的方式,說明其看好該地段和地段的未來,從宣傳角度考慮,利大於弊。

    3.從合同精神考慮,作為守信合作,真誠協商的角度,對於開發商來說,從價格和經營內容利好的情況下,承租人更容易達到共同的目標!

  • 3 # 王俊200108062

    從法律角度:國家有法律約束產權人如果需要出售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利,這是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從利益角度:如果承租方花費很大的資金投入裝修設計,以及搬家給承租方帶來的不可控因素(老客戶流失,員工人員變動,週期長等等)所以綜合各方面利益考慮,承租方還是有優先購買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時,覺得馬來西亞的人文和中華傳統很像,是華人遷居的原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