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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方面,如果精神病患者自己擁有財產,先從精神病患者自己的財產中扣除支付費用。不足部分,再由監護人補充賠償。
這裡可以參考下“四川眉山精神病人跳樓砸死祖孫2人”的案件。
2019年6月1日兒童節,被害人周婆婆帶其3歲孫子在小區散步,突然禍從天降,一個人影從33層高樓縱身跳下,直接砸到周婆婆兩人。周婆婆孫子當場被砸死,周婆婆重傷住院6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跳樓者也是當場死亡。
事後查明,跳樓者是該棟33樓住戶25歲的侯某。2016年侯某被醫院確診為患有精神分裂症,可能有自殺、衝動、傷人的風險,案發前一直在服用精神病治療藥物。
侯某父母出於面子不沒有告訴鄰里和物業侯某的病情,而且也沒有在家裡的窗戶加固欄杆。事發時,侯某就是開啟自家的窗戶跳樓的。
法院最終判決,侯某父母需要賠償受害人周婆婆的家屬78.2萬元,賠償受害人小孫子的家屬73.8萬元,總共賠償款達到152萬元。
由監護人賠償,未成年人損壞別人的件也是由監護人負責賠償,因為他們沒用盡到監護的責任。如果監護人不願意賠償,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