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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雞07845

      作為採購員,供應商不能及時履行合同,在合理的時間內催告供應商要求供貨,如果仍不履行合同的,則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對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簽訂合同時也可以規定就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逾期交貨可以推遲付款,一般交易時都是貨到付款。  

    2.對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可解除合同,(對方都已經違約了,你還敢跟他重新簽訂合同?)在供應商和你公司這份合同中你是買受方,你的客戶是該全同的第三方,遇到這種情況麻煩了,口才好點,有個案例也是這樣,結果客戶打官司,法院判決供應商承擔70%責任,買受方承擔30%,你這樣回答也沒什麼錯,但是,在合同中,如果延遲交貨一般是要承擔責任的。

  • 2 # 忠哥說

    供應商交付不及時只是表面原因,我們要做的是瞭解其背後真正的原因並採取預防措施避免下次的事件發生,首先制定如何處理交付的規章制度,當供應商無法交付的時候首先明確無法交付的等級,明確他的嚴重性確定彙報等級,然後確定負責人成立團隊,分析原因,然後採用各種措施催貨同時做好內外部溝通,最後是經驗教訓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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