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塵封的記憶娜娜
-
2 # 鄰居小麗
我曾經喜歡一個男生7年,他是我的初戀,從我16歲到22歲,我們在一起兩年,分手後我們見過大概兩次面,每一次都是他來找我,那個時候我心裡還有他。人家都說分手後能做朋友的都是因為不夠愛,我不認同,我很愛很愛他,我願意和他做朋友,我也可以和他見面,因為只要他過得好我就很放心,不管他屬不屬於我!
我今年26歲了,就在白天,我和我的前任媽媽一起吃了頓飯,雖然我的內心很忐忑很不安不知道該以怎樣的情緒開口問候,可我還是勇敢的去了,因為我覺得過去的人就過去了,我們可以成為陌生人,也可以成為朋友,只不過這種朋友會比較懂事而已。真正的愛不一定是擁有!
-
3 # 半顆心半個人1
沒有規定不能。但是前提取決於雙方的意願。如果你單方面想見,但對方恰恰與你相反,那這樣的見面還有什麼意思呢。從朋友發展到戀人可能說明你們彼此應該很瞭解了,這種情況下分手可能不是衝動吧,如果真能再次成為朋友,那也是帶有曖昧色彩的,對兩個人都不好。個人觀點
既然是和平分手,再見面也沒什麼。但是如果你又有了新的交往物件的話,就應該考慮現任的感受。和前男友或者前女友之間可以聯絡,但是不要太頻繁,言談之間應注意保持距離。每次跟對方有過見面或者透過電話以後,都應該坦然的告訴現任物件,正常的聯絡不需要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