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首先,租房合同超過租賃期限二十年的,超過二十年以上部分部分無效。
其次,在二十年以內“租房合同超過2年”,承租人仍然在使用承租房屋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如果沒有另行簽訂或續簽租房合同,屬於“租賃期限不定期”,出租人、承租 人雙方都有權隨時,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過出租人要給合理期限給承租人搬出承租房屋。
另外,合同訴訟中的證據:於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等等。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首先,租房合同超過租賃期限二十年的,超過二十年以上部分部分無效。
其次,在二十年以內“租房合同超過2年”,承租人仍然在使用承租房屋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如果沒有另行簽訂或續簽租房合同,屬於“租賃期限不定期”,出租人、承租 人雙方都有權隨時,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過出租人要給合理期限給承租人搬出承租房屋。
另外,合同訴訟中的證據:於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