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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初期,有合夥人加入,需要提前瞭解合夥人的哪些情況,適不適合一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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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自風情與世無爭

    一,合夥創業有責權利三個問題,我們一一展開探討。

    1.責:每個人負責的事情是什麼,彙報的人是誰,不能自己認為盡責就是對的,一件事幹了就行,好壞沒有評判標準,自己給自己彙報吧。

    2.權:物權,事權,簽字權,誰能決定多大的事,決定多大的額度,拍多大的板,一定要事先約定好,免得執行起來一鍋粥。

    3.利:有利益了怎麼分,華人向來是可共患難不開同富貴,沒錢時候啥都好說,一旦有錢分贓不均就會散夥。一定要制度,檔案,白紙黑字約定好,賠了怎麼承擔,賺了怎麼分利。重中之重。

    二、合夥我認為三個最合適,當然沒有定數,看一把手的人格魅力與組織協調能力來論。

    1.一個人負責戰略方向,當董事長。其他所有人對其負責,拿60%~65%股份。

    2.其他兩個人總計拿35%~40%股份,股權一把手必須保證絕對權威,2+3<1這樣才能保證團體穩固執行。

    3.其他兩個人,舉例來說,一人負責技術,一人負責銷售,不斷髮展壯大後,再設定期權池,引入投資,增加員工持股,再發展中不斷變化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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