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無名YA817

    明清時,對案件實行逐級複審制。徒刑案件要經過州縣、府、省按察使司三級審理,才由按察使司結案終審;流刑案件要經過州縣、府、省按察使司及朝廷刑部四級複審才能結案終審;至於死刑案件則更要經過朝廷三法司會審或朝廷各部門長官會同審理的“朝審”或“秋審”,再報皇帝勾決,才算是終審。

    州縣長官對於杖一百以上的案件雖然沒有結案權,但仍須偵查破案、反覆審理,以搞清事實,並提出判決意見,然後將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級衙門。這一步驟叫做“解審”,上報的卷宗檔案叫做“申詳”。

    申詳一般又分為據報、勘檢、敘供、審勘四個部分。據報是案件起訴或報案情況的簡要回顧,如有訴狀,要附上訴狀抄件。勘檢是對現場勘查和屍傷檢驗情況、偵查破案情況的說明。敘供是審訊記錄。審勘是州縣長官對於自己不能審結的案件提出的判決意見,也稱“擬律”。又因為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職看得”、“卑職勘得”,所以,審勘習慣上又被稱為“看語”或“勘語”。

    如果州縣長官的申詳都能一路通行無阻,就會顯得各級上司太無能了。所以,上司總會找點毛病來駁詰。為此,州縣長官在寫申詳時要特意留出一點破綻來讓上司駁詰,再以“稟帖”或“議帖”進行“頂復”、“頂詳”。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35歲的人了還適合學汽車電路維修嗎?然後再學冷藏車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