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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桂華161671315

    業主買的房子,樓內公共使用的資源可以公灘。出了樓一切設施,道路,及綠化投入都應該是房地產商人給業主提供的必要條件,你的軟條件好,才有硬體的摟宇消售創造購買力的基礎。所以從那方講樓房以外的所有配套工程,服務性質的場地,人員費用是房地產商自己的的責任義務。不是應該由業主來產生公灘的。比如配電,供水,供熱的執行收取了費用,但設施更本無任何承擔費用的理由。變向公灘原則上講是違章的違背業主權力,是建設管理規章,法規不容許的。業主委員會應保留上訴司法機關的權力。本身制定這個公灘面積的制度就是不合情合理的,不是以法辦事的作為。強烈要求,國家,政府實行行政處罰法,正本清源,圍護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

  • 2 # 光輝7783

    公攤面積業主買單,那是肯定的,售房面積怎麼算房地產開發商還是要業主買單的,最主要的是當地政府要出臺政策保障業主利益,不要業主出了錢還沒地方停車,或業主受制於物業等等。

  • 3 # 蘇朝輝111009461

    此問題有毛病,討論就不收錢。那是國家法律支援的,還有好多好多由不得你。事物的兩面性。你想少花錢多辦事,人家想少辦事多收錢(效益)。關鍵是人家能拿住你,比你有錢有勢而且向臺比你硬。再者買與不買由你。前二十年你不買,過十年你還不買,前五年還貴,到今年你再說這話你決得還有意義嗎???有時講道理是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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