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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涼易暖

    簡單說,個別原告律師同被告律師聯手吃被告的錢,往往被被告缺理缺法,敗訴可能性大,心虛。被告律師說服受託被告人,用錢賄賂原告律師官司結果會有一定轉機,讓原告律師配合,降低被告人最終敗訴的損失。最初原告律師接受代理,已經收費,是吃原告正常吃。被告律師設計好同原告律師聯手,讓原告律師在調證等方面有所選擇幫助被告,其實是幫助被告律師,以及在辯論中讓被告人從表面看到原告發言是有意對被告人有利,當然做的很像,大多說發言都是正確的,再在關鍵方向,賠償調證結果,往往有水分,以此作為對被告人的回報,原告這樣做是被告律師的安排設計的,讓自己受託的被告人一是出錢賄賂後感到心裡平衡,一是對當初聘請被告律師,其表現盡力,付律師費也平衡。被告律師說服自己委託人,再掏錢給原告律師好處能對被告有好處,降低損失等使被告人相信,然後被告律師從好處中也有自己一份,名義是給原告律師,被告律師也從給原告的好處中分一份。等等類似做法,我般是雙方律師的聯手不道德做法比較多,達到雙吃。

  • 2 # 滏水漁家

    有不守職業操守的律師如不盡心盡力等,但既吃原告又吃被告的律師卻很鮮見,一是法律不允許,二是良心固守,三是雙方律師勾通不能被認為是串通,四是律師對案件的最終走向的作用有限,五是不能認為請了律師就一定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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