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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上太皇551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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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臨港夜空中的鷹
非常合理,凡是直接從事公共客運(包括計程車,網約車,公交車…等)服務的從業人員,都應當進行政審,曾經有過違法犯罪前科劣跡記錄的人員,應當不予透過政審,
這並不是歧視刑滿釋放人員,
而是對社會公眾的一種負責。
公共交通客運要麼不要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
公共交通客運無論是在哪個國家,歷來都是破壞分子企圖搞破壞的首選目標之一,
刑滿釋放人員絕大多數迴歸社會後都能夠悔過自新,吸取教訓遵紀守法,
但是也有部分刑滿釋放人員罪惡思想根深蒂固,把自己違法犯罪被判刑坐牢的事都認為是國家和社會對他的不公,因此仇視社會,伺機制造破壞事件報復社會,
所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從事出租車司機,公交車司機…等公共交通客運崗位的從業人員需考取上崗證才能從業,在考取上崗證的時候,需要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以此來把關,確保從業人員中沒有危險因素人員。
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算歧視,但出於乘客安全考慮這樣要求也合乎情理,之所以說算歧視是因為近幾年幾起計程車司機殺害乘客的案例來看都是無犯罪前科人員,所以說有前科的人不應作為報考出租的拒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