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曾經參股某小微加工廠,並在此工廠工作,已於今年2月退股並離職。原大股東兼老闆,以本人已經退股拿回股本為由,拒絕發放半年欠薪。並且,教唆其他被欠薪工人,說欠薪期間,我也是老闆之一,要求部分員工向我要欠薪。我是否應該聯合被欠薪員工,向勞動部門申訴?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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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oudezaiwu厚德載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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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太原張凱律師
1、法律上並不禁止股東成為公司員工,因此,股東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成立勞動關係。
2、持股和勞動關係是兩碼事,股東分紅和退股,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或解除。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就應該給勞動者支付工資。
3、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單位與勞動者,與股東無關。勞動者索要工資的物件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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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權專家馬老師
首先,你在企業內部是具有雙重身份的,
第一,員工
第二,股東
先拿股東來說,你是公司的小股東,你應當享有分紅權,表決權,自由轉讓權等相對應的權益(就那註冊股來說)
就算你最後退股且收回股本那只是你作為股東得權益,
但在這同時,你也是員工,討回欠薪是你作為員工的權益,
企業不能因為你不是股東之後就由此拖欠或扣押你應得的薪資,
你的股份是你的股份,那是你作為股東得權益,
你的薪資是你透過你為企業創造的價值來決定的這是你應得的酬勞,
所以一碼歸一碼,你應該去討回企業欠你的薪資!
討薪與持股股東身份沒有關係,企業欠薪就可以透過正當的方式討薪,透過勞動仲裁部門討薪,股東只是年底分紅利而已!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