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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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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要覽
在認繳制下,股東有期限利益,未到認繳期限的,其原則上有權不出資。
如認繳期限屆至,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該股東按時足額出資,如仍不出資,公司可以限制其分紅,新股認購等自益權,同時可以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如公司對外負債,成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未按期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期限利益是相對的,如果股東所在公司破產、解散,股東期限利益喪失,出資加速到期,股東有義務立即出資。
當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出資義務是股東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為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為公司成立後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由此可以看出,股東的出資義務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透過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使其不能實際享有或者行使上述權利,對股東權利的限制也就是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此稱為股東資格之革除。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不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按照約定的期限繳納出資的,期限未到的情形下,汪公司清算、破產,以及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某一債務時,債權人等可以要求未到期的出資人提前履行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