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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壹號哥順田

    多個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人申請執行,既有原告訴前保全,又有抵押權原告,執行權到底該“花落誰家”?按照法律規定,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因為抵押權是物權,按照國家物權法,物權優於債權,這裡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抵押物品,需要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或者抵押物品時候,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協議書,才能決定是否抵押權優先保全人,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債務人將物品抵押給債權人是不是債務人本人遞交所有的物品資料,這裡有爭議的是,債權人私自扣押債務人的物品,包括物品資料,並不是債務人本人自願抵押,這種情況,法律上會傾向於保全人,保全人獲得優先;那麼最後一種情況是,抵押權不需要經過起訴,債權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物,而原告訴前保全的前提是必須經過司法訴訟才能實現;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申請保全人在參與分配程式中,對經其申請訴訟保全了的財產並不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是,考慮到對積極債權人的公平保護,執行法院在主持參與分配時應比照破產案件中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的制度,將債權人的申請保全費用在分配前現行撥付,然後就剩餘財產按照前面闡述的方案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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