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孩權主義者”!
既然“女權主義”可以為“冠姓權”離婚。
孩子就不配有“冠姓權”麼?
孩子一出生就是人類了,不是父母的寵物或玩具,也只是暫時依靠父母生活。
孩子是比女性更弱勢的“弱勢群體”,更應該自強,保護自己的權利。
姓名作為伴隨一生的最重要的(沒有之一)標籤,難道不應該由孩子自己決定嗎?
就算孩子小的時候不識字沒文化,
小學一年級總有能力給自己起名了吧?
如果爸爸姓“苟”,媽媽姓“黑”,
我就必須叫苟某某或者黑某某,
或者黑苟某某?
這不公平,這是赤裸裸的剝削壓迫!
我想給自己起名叫尉遲大力,行不行!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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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再望星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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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夜亦葒
父母生的,父母有權,花父母的錢,就該隨父母姓,沒毛病。你要姓名權,你要想獨立,再說其他的。這權那權的,在我看來就是吃飽撐得。閒的沒事幹。
這個問題,要分兩層意思來解釋:首先,在中國孩子出生後,依照相關規定,必須按照要求的時間去給孩子上戶口,這就得有名字,此時孩子尚屬嬰兒,起名的大任就落在父母或祖輩身上。這個時候的他們,當然也是延續祖祖輩輩流傳下來的公序良俗,先給孩子定是跟父姓還是跟母姓?婚姻法有規定,小孩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然後才起名,姓與名合在一起,就是小孩上戶口的姓名了。對於這個姓名,小孩是無法選擇的,只能被動接受,這憑什麼呢?因為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主。
其次,孩子長大成年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依法享有自己的人身權也包括冠名權。所以,戶籍管理部門依法並不限制公民更改姓名。此時已經長大成人的孩子,若想更改姓名,只要不違反戶籍姓名管理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他完全可以選擇:既不跟母姓,也不跟父姓的姓名。
至於更改戶籍姓名的有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建議當事人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諮詢一下,瞭解清楚再更名才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