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當租借方利用銀行賬戶做出違法犯紀行為時,作為銀行帳戶出借人以及被掛靠者,也應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所以說不能出租出借銀行賬戶,既有稅務風險,也有法律風險,不做最好!
但是實際工作當中,會經常遇到企業與企業之間,或者是個人與企業之間過賬的業務,那麼怎麼處理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有規避了稅務風險呢?
第一,企業和企業之間的業務
比如說甲企業拿來一張轉賬支票,想透過你單位的賬號把錢轉出來,儘量的背書給個人轉給對方個人賬戶,如果存到企業戶頭銀行會產生流水,將來稅務稽查你會解釋不清。
如果非走企業賬戶不可,就和對方籤個協議說明情況,走往來,給對方開個收據,站在往來賬上,然後付款的時候衝平。
第二,企業和個人之間的業務
這個就比較簡單了,直接背書給個人就可以了,不要做賬了。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當租借方利用銀行賬戶做出違法犯紀行為時,作為銀行帳戶出借人以及被掛靠者,也應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所以說不能出租出借銀行賬戶,既有稅務風險,也有法律風險,不做最好!
但是實際工作當中,會經常遇到企業與企業之間,或者是個人與企業之間過賬的業務,那麼怎麼處理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有規避了稅務風險呢?
第一,企業和企業之間的業務
比如說甲企業拿來一張轉賬支票,想透過你單位的賬號把錢轉出來,儘量的背書給個人轉給對方個人賬戶,如果存到企業戶頭銀行會產生流水,將來稅務稽查你會解釋不清。
如果非走企業賬戶不可,就和對方籤個協議說明情況,走往來,給對方開個收據,站在往來賬上,然後付款的時候衝平。
第二,企業和個人之間的業務
這個就比較簡單了,直接背書給個人就可以了,不要做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