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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豐子

    這個問題分兩個階段來看,不過不管分哪個階段,你們要換物業,物業肯定不會配合,畢竟是砸飯碗的事情,配合才怪了。

    一:交房沒有過半的時候,物業的服務合同是跟開發商簽訂的,這個時候物業公司的婆婆,是開發商,業主再不滿意,都沒權利更換物業的。

    為什麼呢?因為交房沒過半,未售出部分的產權,依然是開發商的,開發商有權利聘用指定物業公司的,所以這個階段,一般物業服務都比較不盡人意。

    業主這時候除了投訴以外,沒別的好辦法。

    二:分水嶺就在交房過半以後,這時候只要超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居委會或者街道辦配合,就可以發起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了。

    一般來說,開發商跟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中,都會加有很重要的一點:“一旦小區成立業委會,本合同自動失效”。

    明白了嗎?只要業委會成立,小區的整體產權性質就發生了轉移,管理權從開發商那裡轉移到了代表全體業主的業委會這裡。

    這時候業委會有權利重新招標,聘請,指定物業公司的。所以前物業配合不配合的,完全不用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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