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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F_Lan

    你首先要說明你是入職多長時間被告知試用期不合格的。

    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享有的權利。

    在勞動法條款解釋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從多方面評估試用期員工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職員能力要求和素養要求,在試用期內經用人單位評估你不符合要求是可以通知結束試用期的,用人單位屬合法行為,試用期員工無權要求給予補償。

    但可以要求出具試用期不合格判定依據,如果是無故終止試用期是可以要求補償的。

    還有,因為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約定),只表示公司有可能錄用你的意念,所以在試用期內視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你同工位正式工的工資標準,而不是所謂的試用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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