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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碧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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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君者
按法律程式走!
首先看捐款有無約定內容。比方是作為“醫療”用途,還是捐贈給受益者自由支配?
是由個人途徑捐贈,還是類似公益平臺捐贈。
按現有資料來說,應該是有意無意約定作為一個“醫療救助”的用途把款項轉給醫院的。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監管、專款專用的目的。
這種情況,如果轉院、需要款項結算,那是不能、也不宜由受益者出面辦理、接管。也就是說,有款項結餘,也不能退款、移交給受益者。有款項結餘的時候,應該是由捐贈者支配,這種情況,應該由醫院主動聯絡捐贈者協商處理。
並且,按交款退款法定流程,比方張三的交款,有結餘的時候,除非有委託證明,否則,也不可能說,李四直接過來辦理結算、然後李四把錢拿走。除非另外約定。
甚至說,既然款項是打到了某醫院,還有在某醫院治療、使用的約定,如果要轉院,也應該徵求原捐贈者意見。除非,款項(明確醫療用途)直接打到你個人,那則是交由你支配,但也是在“醫療”範圍內使用,否則就是違規使用款項,捐贈者有權追討。
由公益慕捐首出面,讓醫院退錢。你提供不在該醫院診治的證據!也要明確一下,也支付你在該醫院治療的醫藥費。也個問題是,你為何不在這個醫院治療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