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邏輯問題。駕駛員開車違章,這個違章是記在車牌號下的,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是其他不知情的駕駛員駕駛這輛違章的汽車被警察扣下,到底是誰的問題?是駕駛員的問題還是車子的問題?如果說是車子登記者的問題,那麼如果拿了人家的菜刀砍人出了人命案,菜刀的主人是否也要擔責呢?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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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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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樹
當然是駕駛員違章,車輛只是載體。好比人做錯事是腦子搭錯了線一樣。玩概念,車主也是第一責任人,車輛違章等於車主違章,公司違法,法人代表是第一責任人。
違章分很多類,在公安交管平臺上的上千的違法程式碼中,就有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等等。
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常見的就是機動車違章和駕駛人違章。
雖然違法行為行為這麼分了,但是其實還是駕駛人違章居多,畢竟車是要人駕駛的。
但是法律上這麼區分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例如很多非現場違法行為的形成,只有機動車的確定,根本或者很難確定駕駛員,這時我們就對車輛進行限制,就有了機動車年檢時因為車輛的違法未處理而無法檢車。
而所有的現場處罰,無論是簡易還是強制,其實都是對駕駛人的處罰,因為當時既能確定人也能確定車,所以都記錄在駕駛人身上,致使駕駛證檢證換證時,出現違法未處理不能給予檢證換證。
說白了,交通法第一優先確定的是駕駛人,在無法確定駕駛人的情況下,至少要確定其駕駛車輛,從而追溯其駕駛人來自覺處理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