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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李國鋒律師

    刑事案件當事人是否需要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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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裡當事人我狹義的理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在刑事案件中被刑事追訴的物件。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自證清白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法律上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如舉證不能將負有敗訴的風險等不利後果。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案件不同。因為民事案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之間的訴訟,舉證能力相當,力量均衡,故誰主張就由誰舉證是基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例外。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是強大的國家機器,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羈押於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力量懸殊巨大,舉證能力和機會不可同日而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時相當的弱小,不足以與國家機器相抗衡,故針對這種取證能力及力量的差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證明犯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也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即不得要求自證其罪,也不要求自證清白,檢察院如不能提供確實、充分的指控犯罪的證據,將承擔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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