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必須登記的抵押權,如未登記,只是抵押權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權法》第15條對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作出原則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權未生效。
《物權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該合同並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如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為例,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權並沒有產生,但是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時即生效。
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必須登記的抵押權,如未登記,只是抵押權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權法》第15條對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作出原則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權未生效。
《物權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該合同並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如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為例,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權並沒有產生,但是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時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