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PoWer

    誰主張、誰舉證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常用,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光憑自己的一面之詞,這樣在法律面前是很難得到認可的。誰主張誰舉證不僅僅適用於原告,被告也同樣適用,原告想要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客觀事實,同樣被告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是無中生有。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別人欠你錢,那麼你在起訴對方後,就得提供相應的證據,這個證據往往都是正式化的,比如書面的欠條、銀行的轉賬記錄、於對方的聊天記錄等等,總之就要證明對方欠你錢是客觀存在的,如果你憑藉自己的一張嘴就想證明對方欠你錢,未免就太過牽強。反過來被告想要證明你們不存在債務關係,那麼也要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償還,或者債權人已經主動放棄了相應的權利或者說根本就不存在。

    許多人會認為,誰主張誰舉證不合理,其實大可不必這麼想,因為誰主張誰舉證還有一個前提是,原告先要提供證據證明客觀事實,再由被告進行反駁。用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加以說明:當你扶老人被訛後,老人將你告上法院,那麼,老人就得事先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老人沒有證據加以證明,那麼就不能說明是你撞倒的,因此,你自然而然就不用再提供證據證明了;如果老人提供了證據證明的同時,你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反駁。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別人借了我的錢,好像忘了借錢的事,我該怎麼提醒、暗示她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