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的建設責任在開發商或者屬地政府。這與物業管理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物業管理費是業主分攤共同管理權行使而發生的費用,當委託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時,業主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對價。這與小區的建設狀態沒有關係。
這裡沒有必要過份強調作為個體業主的“我”,即便是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購房人也必須承繼原有的責任義務。
至於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關係,即便是同一個法定代表人,那這兩個法人也是彼此獨立的法律個體。即便是開發商的全資子公司,在法律上也沒有連帶義務(普通合夥除外),只能彼此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分攤物業管理費是每個業主的法定義務。至於分攤的方式,是交給物業公司還是其它機構,是按面積佔比分攤還是其它約定方式,單個業主均不能決定,而只能依法由“業主共同決定”。
基礎設施仍未完成,你為什麼要收房?明知如此仍然接受了這種狀況,當時是否與開發商交涉過?
動不動就用拒交物業費來代替交涉和協商,實在是不咋地!
基礎設施的建設責任在開發商或者屬地政府。這與物業管理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物業管理費是業主分攤共同管理權行使而發生的費用,當委託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時,業主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對價。這與小區的建設狀態沒有關係。
這裡沒有必要過份強調作為個體業主的“我”,即便是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購房人也必須承繼原有的責任義務。
至於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關係,即便是同一個法定代表人,那這兩個法人也是彼此獨立的法律個體。即便是開發商的全資子公司,在法律上也沒有連帶義務(普通合夥除外),只能彼此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分攤物業管理費是每個業主的法定義務。至於分攤的方式,是交給物業公司還是其它機構,是按面積佔比分攤還是其它約定方式,單個業主均不能決定,而只能依法由“業主共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