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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華陽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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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簡免010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則要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補充責任。一般保證中除特殊情況外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說到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後法定或約定的一段時間。依據《合同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即,債權人需要再保證期間屆滿前積極行使債權,若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經過,保證責任消滅,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借款合同的擔保期限,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應該是6個月!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主張權利的,而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有義務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