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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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謝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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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秋大狀煮法
一般來說,詐騙行為和被害人自殺是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的,所以造成被害人自殺算是詐騙罪的一個加重處罰情節。
至於民事賠償,詐騙罪本身是不能附帶民事賠償的,被害人損失的財物可以透過刑事執行程式追繳、退還。不能再附帶或者重新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即使從一般生活意義上理解詐騙和被害人自殺是有因果關係,也不能要求其賠償,只能從加重刑罰的角度還被害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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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敬章
雙相擔責因為兩者之間是共同的重大刑事犯罪,詐騙了犯了罪還致受害者死亡,首先對經法詐騙國家有一條致重條列在某些詐騙 案件按所騙資金可按所騙資金的5倍追回所騙金額及連追代罰的條款。
1、詐騙導致受害人死亡,如果詐騙數額較大,涉嫌詐騙罪,按照詐騙數額定罪量刑。造成受害人死亡,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從重處罰。
2、詐騙案件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損失。
3、一般情況下,刑法上一般都是按詐騙罪來處理的,引起被害人死亡是酌情從嚴懲處的一個條件。民事賠償方面只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不賠償死者因死亡產生的賠償責任,因為死亡不是必然發生的。
以上僅僅是個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