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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嵩律師

    提問者,你好!婚前買房的金錢,首先就是個人財產,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兩年後,出具的《借條》,因為我不瞭解案件的細節,這個就比較難解釋了,因為從解釋的角度,會產生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一種解釋,是主觀解釋方法。這種解釋方法,即法院能查明當時立借條的原因,是確認了這個金錢是屬於雙方之間共同購買房屋的事實呢,還是為了讓對方確認這個《借條》中的金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這個需要藉助當時雙方之間的具體意思表示行為來確定。因為我沒看到《借條》,所以無法幫你進一步確定。第二種方式,就是按客觀解釋的方法,就是說,這個《借條》並不代表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民間借貸。只是確認這個購房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如果名字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有合意為共同財產,可直接認定為共同財產,一方應支付另外一方金錢。反之,如果僅僅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後雙方共同交按揭款,婚前的這個首付款仍然屬於個人財產,婚後給付的按揭款部分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一方並不對另一方負有給付金錢的債務。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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