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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何發揮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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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何發揮客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標準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 第十二條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透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標準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 第十二條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透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