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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民間那些事兒

    河南鄭州徐先生(化名)由於沒有停車位就將車停在了人行道口,他回來時發現車門兩側都被刻上字,上面赫然寫著“不要擋住路口”。

    人行道口不能停車眾所周知,不但違反法律法規,也給行人出行埋下了安全隱患。

    毀車嫌犯應該收到譴責,但徐先生給群眾造成不便也應該被譴責,那麼多車沒被刻字,怎麼唯獨是他的車呢,應該認真反思一下。

    找到兇手自然他(她)來賠,但如果找不到,那徐先生只能花錢買個深刻教訓了。

    這件事情不能歸責于徐先生,現在很多城市都存在停車難問題,像鄭州這樣千萬級人口城市,想必停車難問題更加突出,停在人行道口也許是無奈之舉。

    另外,如果執法人員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對其處罰並責令他挪車,那個想“伸張正義”的人也不會有機可乘了。

    中國《刑法》275條規定,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給車刻字的人即使打著正義旗號也要受到法律懲處,違法停車自有交警處理,其他人無權毀壞他人財產。

    大家下次停車都注意點吧,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很多,但很可能還會有其他人出手,否則為時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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