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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恭5

    所謂職工違規,關鍵在於判別當事人究竟違了啥規,需透過書面檢討還要張榜公佈,這種屬於強化對錯誤認知的非行政處分的訓教。

    其中有的職工多屬於違反企業或工廠相關出勤、勞動、生產則序、操作規範方面的規矩,此類違規可按規定扣發工資或出勤獎則可,不必人人都要透過檢討來糾偏。

    另一種違規是違反社會公序公德,例如酒駕,不守交通規則,在會共場所滋事,吵架,損害公物,有損公德,無理取鬧等不文明或情節較輕的違章,亦可參照各地相關職能部門的處罰規定,根據其違章情節與認錯態度按違章處罰條例依規處理。

    還有一種是屬於個人不遵守法律法規而引發的違法行為,例如家暴、造謠,期騙,拐賣,行竊,誣衊誹謗,侵犯他人名譽與個人財產,雖情節尚未達到審判定罪的程度,但已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與危害,應給必要懲戒藉此教育公眾,不僅要求個人需有深刻的認識與檢討,有的還需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登報三天給於反思反省,挽回社會影響。

    對於題主被責令檢討,並給公示,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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