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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吾道建盞

    明朝的中央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三法司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約,共同對皇帝負責。繼元朝之後,明朝的刑部已由唐宋時期的案件複核機關,變成了案件的審判機關。刑部設尚書為長官,設左、右侍郎為副官,設十三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為屬官。刑部尚書主管天下刑名,刑部侍郎輔佐之。刑部十三清吏司則各掌其分管之地區的刑名。

      大理寺曾被元朝廢除,至明朝始被恢復。明朝重設的大理寺已由唐宋時期的案件審判機關,變成了案件複核機關,掌複核駁正,發現有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駁回刑部改判,並再行復核。如此三改不當者,奏請皇帝裁決。。大理寺設卿為長官,設左右少卿、左右寺丞為副官。大理寺掌天下案件的複核駁正,大理寺少卿和左右寺丞輔佐之。

      明朝的都察院由原御史臺更名而成。其主掌監察,但亦參加對重大案件的審判,並對刑部、大理寺實行監督。

      明代三法司的設定一定程度上體現出職權的分離和相互制約的特點。問題是大理寺對都察院審理的案件加以駁正,都察院反過來又對大理寺的複核進行監督,二者的職權有所衝突,可能影響審判效率。明代的會審制度可謂發揮到極至,三司推事、九卿會審、會官審錄、朝審、大審、熱審,體現出中央集權的空前加強和皇帝對司法機關審判的過分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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