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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友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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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輝講師
這樣的協議,從職場實踐中看,可以成立為勞動合同的。
因為,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要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三句話如果能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約定勞動關係起始和結束日期,約定勞動者的報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雙方的落款簽名蓋章,就成立了勞動關係,那麼這樣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有人會問,那麼有些事宜在協議中沒有寫清楚的怎麼辦?
這就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法定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雖然沒有體現,但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時,那隻能按照法定條款來處理。
其實,想將勞動合同儘量寫詳細的應該是用人單位,要想勞動者遵守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就必然要使用專業人員將勞動合同法鑽研透,使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來管理約束勞動者。
如果某個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太過簡單,其人事管理部門不是懶就是連人事部門都沒有,日後必然非常多勞動爭議、勞動官司發生。
這個問題有點壟統,三句話摡括了合約的責、權、利及雙義務就算合同。沒有概括完整的合同就有缺陷,需要補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