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管理員拿的是月薪,六千多一點,也就是說正班八小時外是加班,上班時間八點到十七點半是正班,但一般上晚上八點,最近公司明確規定各部門出五百平米才下班,否則義務加班到晚上十點,這個數很難出到,也就是說每天都要加到晚上十點。週末也是全天都上班,義務的,有發郵件明確通知。對於此要求符合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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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威哥湘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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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Violet211287950
如果加班支付一定的報酬,那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也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如果是強制也看具體的情況。也不能一概而論,畢竟出來打工的。除非你自己當老闆看看,看看你當老闆的時候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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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寶貝咪
首先,想要說明一點:強制兩個字,就已經非常明顯的告訴大家,這是不合法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一週工作40個小時,超過40個小時都屬於有償加班。那麼凡是跟企業簽了正規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論是普通員工還是管理人員,都要根據勞動法規定上班。
所以週末和晚上加班,就不存在義務這件事上,都是需要企業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用。
但是,如果本人工作沒有完成,自願加班,就另當別論了。
請保留郵件,如果你要從這家公司離開,那麼這個郵件就是你非常有利拿到賠償金的證據。
一般算比較遵紀守法的企業,奉行的都是自願加班原則,像這種強制義務加班肯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勞動法的。作為勞動者,如果不加班,可能會面臨工作的丟失,但如果去勞動局申請仲裁的話,是可以將平時加班的加班費要回來的,前提是得有出勤記錄、公司未發放加班工資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