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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偉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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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召輝律師
1.一方以婚後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不論登記於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出資額方名下,房屋屬於個人所有。
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交納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名下。以婚後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房屋屬於出資方個人所有,但可以對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部分及升值,進行分割。
3.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登記於自己名下,房屋屬於個人所有。
4.登記於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要看使用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通常情況下,實行外觀主義,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對外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特例情況: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雙方有書面協議或者雙方認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俗稱AA)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自有資金購置的房產,仍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