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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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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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照天下
此提問不規範不夠專。在證據的任何角度沒有無用和有用之分,只存在有罪和無罪證據。你的意思是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但有利證據不等於無罪證據,法官只能依靠證據判斷事實,倘若一個案件中既有無罪證據也有有罪證據,法官即算有一萬個理由也絕不敢判有罪,因這是法律原則性規定。為何無罪判決難、二審開庭難、申訴難糾錯更,一直長期存在務實司法中,是嚴重製約司法公平公正的難點痛點,是蘇俄時代的產物,與現代大陸法系所追求的法治思想和理念背道而馳的。在新時代不久的將來可能會被徹底顛覆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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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嘯正
因為同級檢院公訴的案件在同級法院能隨便判無罪嗎?這可是檢院對著幹呀!關鍵的問題是法院受同級檢院的法律監督,判決不合檢院之意,隨時都可以提起抗訴,這就是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難以逾越的障礙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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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楊春光
證據都對被告有用,一審中依然被判處有罪。說明證據沒有證明被告具有無罪的事實。只有達到無罪的事實,才可以判處無罪。
不會吧。你說的證據對被告有用大概是對被告人有利。如果是這樣,當然可以判無罪。刑事訴訟的一項功能就是防止無罪的人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