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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論數碼

    首先,這個問題從法律方面來講一下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個是婚姻法,有關財產分配一塊,很明顯,這屬於婚前一方的財產,沒有你的一份。

    在這裡,不得不提一下那些以房產證新增自己名字為要挾而結婚的人。

    一方父母花了一輩子心血給孩子買的房子,如果你一分錢不出,還要求人家新增你的名字,還說對別人不放心,我感覺這樣的做法更令另一方對你不放心。不要總想著不付出就能得到回報,所以至於能不能分到或者添不新增還得看人家自願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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