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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殺人犯殺了十幾人,因一案被抓,經審被判死罪,那他一到槍決時就交代一起來延命,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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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豪俊律師

    律師答疑:可以續命,但是很少有人會這麼做,因為這種續命是沒有意義的“續命”,是看不到希望的"續命",當事人的做法只是在折磨自己。這個問題看起來是在問有沒有“續命”的投機取巧的方法,問題的本質其實是一個死刑犯對待死亡的態度!

    其實,絕對部分的被告在面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子時,都是心懷一絲僥倖的,但是這份僥倖往往在生效的判決出來後就被徹底澆滅。這個時候,“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身份就轉化為了“死刑犯”。

    很多死刑犯一開始當然也是難以接受這個現實的,會有一段崩潰的過程,很多死刑犯在得知最終的判決結果後都會奔潰大哭,回到看守所後也吃不下,睡不著。

    不過這段時間不會持續太長,人的適應能力其實是非常強的,人的大腦總有辦法說服自己去接受死亡的結局,因此,死刑犯最終都會接受這個被執行死刑的結果。當然,他們每天都會情不自禁的把死亡的場面在腦海中一遍又過一遍,像放電影似的!伴隨著對於死亡的恐懼感依舊上難以克服的。

    因此,對於死刑犯而言,最難熬的日子其實就是等待被執行死刑的那天!難的不是面對死亡的結果,而是等待。其實,真正死亡了反而是一種解脫。

    所以說,不會有死刑犯通過題主的這個方式來續命的,因為交待自己的命案並不能起到免除死刑的結果,只能拖延死刑的執行,而這種拖延本身是看不到希望的拖延,也就意味著多活一天多一天煎熬。

    基於此,儘管這種方法在客觀上確實有續命的效果,但是不會有人去使用。

    在現實中,大部分的殺人犯會很乾脆利落的交待自己所有的罪行,因為橫豎都是死,不如交待乾淨,以求一個安心。

  • 2 # 大兵叔叔

    能夠暫時續命一段時間,待事情查清楚以後,再執行死刑。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也就是說,在交付執行時,死刑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這裡必須是重大,而不是一般。所以,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死刑的執行會被叫停,死刑犯會被重新帶回到看守所羈押,開始調查死刑犯揭發的重大犯罪事實。

    如果這是個慣犯,那麼很多各地的未偵破的案件都會拿過來串併案調查,在這個過程中,偵查機關一定會想方設法的搞清楚這個死刑犯到底還有多少起未說的案件。

    這就是偵查機關的攻心政策了,很多殺過很多人的死刑犯都會在偵查機關把之前殺人的經歷和過程向警方描繪清楚,而且對於每一起案件都記憶猶新,因為他知道跑不了了,也知道自己的生命已經走到盡頭了,就會在交代清楚以後輕鬆上路。而不是隻交代一起,待死刑執行的時候再交代另一起,以此類推。

    但這樣的情況畢竟是極少數,在已經調查出了死刑犯做過幾起案件後,死刑犯也知道自己的未來,這些人都會把之前警方未掌握的案件一股腦的倒出來,因為沒有一個死刑犯會願意上刑場幾次十幾次的。

    再說了,如果能夠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線索,在看守所老鳥的慫恿下,早就說了,何必等到上刑場再說呢,萬一上了刑場說了沒用呢?所以從一個死刑犯的角度來看,當自己意識到做了這麼多案子活不下去了,也不會苟延殘喘的一個個交代,都會恨不得一下子全部說出來,這樣自己就輕鬆了,你覺得呢?

  • 3 # 纏論易經

    死刑犯在臨刑前供出其它重大案件是可以續命的。例如轟動全國的聶樹斌冤案就是由一個死刑犯承認是他本人乾的。聶樹斌冤案最終得以昭雪。而該死刑犯由於承認其它案件需要落實。然後在推動聶案重審阻力重重,最終續命了十幾年。

  • 4 # 俗世凡塵MW

    除非是交待有檢方不掌握的非常重大能立功減刑案件,價值遠大於你造成的惡果。如果是身負大於一條命案,情節又惡劣基本上也難逃一死。還有檢方審訊手段會讓一般新人犯相關不相關案件全部竹筒倒豆子,一個不剩。甚至往往會虛構自己不曾犯過的事以求解脫,你懂的。單純一般人命案有重大立功情節可免死,但如情節惡劣,社會影響大,人命案又加嚴重暴力案:殺人又分屍,強姦加殺人,搶劫殺人等難逃一死。至於你殺十多人想免死的條件,比方說你是比肩錢學森的大科學家,或者你一人擊退阿三在加勒萬河谷越界挑釁並一舉收復藏南等失地。又或者你華佗附體研製出新冠特效藥等等還是很有免死希望的。

  • 5 # 棟哥遊新疆

    以上杜撰雖然有些理想,但這種情況確有發生。不過除非重大惡性案件,否則死刑執行不會輕易終端。在此也敬告大家:生命對每一個人都只有一次,讓我們珍愛生命,遠離犯罪!回答至此,希望以上回答能給您帶來些許幫助!我是棟哥遊記,目前正在獨自環遊新疆,歡迎您的關注和支援,也歡迎您的留言和評論。棟哥遊記:行至水短處,坐看雲起時......此文為原創,抄襲必究!謝謝合作!

  • 6 #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其他案件,是可以延命的,但是,能否保命還要看他交代的案件。

    一、中國刑訴法規定:在執行前罪犯揭發其它重大犯罪事實或或者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能需要改判的,應該停止死刑執行,並層報最高法院。由此可見,揭發的犯罪必須是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犯罪,其他一般案件是很難達到停止執行的。

    二、對於本案中的罪犯,身負十幾起命案,如果是每次到執行前交代一起,確實可能是延續自己的生命,但是,他最終是難逃一死的。中國有要求命案必破,對於罪犯交代殺人犯罪肯定是要查證,這也就需要停止執行來查清案情。

    三、現實情況中,很難有人會一次次的這樣反覆的,一般都會在巨大的壓力下全部交代。這樣的罪犯那得需要多強的心理素質,一直面臨死刑,然後一點點的去續命。

    刑訴法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鼓勵罪犯揭發其它嚴重犯罪,但是,並非是給罪犯利用保命的。

  • 7 # 北京李國鋒律師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人員將會把死刑犯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但執行的過程中,有時會有“槍下留人”的情形出現,其中就包括:“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出現這種法定情形,執行人員就必須停止執行,並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此種原因查證屬實的可能會改判,但如果查證不屬實,或揭發的只是一般犯罪事實或僅僅為一般立功表現的,將不會改判,在這種停止執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才能執行。

  • 8 # 吳竹兵律師

    問題意見

    會停止死刑(槍決)執行,根據程式規定,應當同時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槍決)前,交代其他命案情況,屬於揭發重大犯罪事實。因此,可以停止死刑執行。

    就其交代的命案進行核查,確有其事的,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案件審判終結。

    待在這個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死刑執行令方可執行。

    綜上所述,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其他命案情況,在客觀上可以延命。因為經核查確有其事的,須要查明交代的案件的事實並最終對此作出裁判。

    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 9 # 愛化繞指柔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特意去查閱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資料和案例。

    應該說,死刑犯在被執刑前,如果供出其它有重要價值的案件或證據,或者做出有重大貢獻的科學成果,是有被緩刑或者改判的可能的。

    人啊,一息尚存都有生的慾望!早知現在,又何必當初呢?所以,衝動是魔鬼,牢記吧!

  • 10 # 愛看愛思考

    答案是會的,但是必須要是重大案件。這個很重要!國家對於重大案件的關注程度相當的高,所以才會制定了,這樣的法律條款。對於重特大案件的涉事者國家機關會對案件進行重新調查,這段時間裡死執行會適當延後執行。如果是有重大立功行為,國家還會免除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或者是死緩。這是為了方便案件調查,並不是什麼優待。現在的死刑犯從宣判到執行,一般都會有一年左右的時間。為了就是要調查還有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和有沒有重要的線索或者是立功表現。但是絕少有人在最後臨刑時,才出現這樣的情況。因為在此之前的行為公安局早就調查的差不多了,所以極少出現臨刑前才喊出來。一般這種情況出現了,由現場監刑法官上報到高階法院值班院長那裡,由值班院長做出決定是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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