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實施了欺詐行為,比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訊。
女職工
2、勞動者的欺詐使得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不實施欺詐行為,或者說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話,用人單位就不會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供真實情況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合法。
對比上述三要件,可以得知,勞動者隱瞞婚育狀況入職,具備前兩個要件:勞動者實施了欺詐行為,而且該欺詐行為還使得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了勞動合同。
但是,是否也具備了第三個要件呢,關鍵要看,勞動者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婚育情況,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顯然,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的婚育情況與履行勞動合同存在著直接的關聯性,否則,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侵犯了已婚未育女性的就業權,構成就業歧視,不合法。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講,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隱瞞其婚育情況入職並不構成欺詐,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1、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實施了欺詐行為,比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訊。
女職工
2、勞動者的欺詐使得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不實施欺詐行為,或者說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話,用人單位就不會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供真實情況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合法。
對比上述三要件,可以得知,勞動者隱瞞婚育狀況入職,具備前兩個要件:勞動者實施了欺詐行為,而且該欺詐行為還使得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了勞動合同。
但是,是否也具備了第三個要件呢,關鍵要看,勞動者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婚育情況,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顯然,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的婚育情況與履行勞動合同存在著直接的關聯性,否則,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侵犯了已婚未育女性的就業權,構成就業歧視,不合法。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講,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隱瞞其婚育情況入職並不構成欺詐,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