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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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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光掠影
是否承擔責任的判斷焦點應該是,僱員損害他人或者自己遭受損害,是否是因執行或完成工作所造成的。如果是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損害,則僱主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害,則僱主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說,造成損害的情景包括兩種:
一.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二.在僱員與僱主之間,僱員因為工作原因造成自身損害,原則上,僱主需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有以下例外,第一,若損害是僱員故意造成的,則僱主不承擔責任; 第二,若僱員在工作中因重大過失導致自身損害,則僱主視情況承擔部分責任,僱員過失程度越大,則僱主承擔責任的比重就越小。
綜上,僱傭關係中,因工作原因,僱主需對僱員因過失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應該承擔,但應分輕重大小。
僱主有客觀存在,主觀未加以防範或安排不妥等責任。
世上的事都有因果,都是相對相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