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靁軍成

    從房屋登記的角度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房屋在婚後取得,儘管只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從房屋登記來看,共有房屋和共同財產是有區別的。

    房屋的共有的情形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所有權利人無論所佔份額多少,都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在處置房產時都要經權利人同意。婚後取得而登記在夫妻其中一方名下的房屋,其配偶是沒有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只能稱作該房產的“隱性共有人”。

    所以,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時候,屬於共有房屋的,權利人都必須到場確認簽名或授權同意處分房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登記機構無法辨別該房屋是否存在“隱性共有人”,如果登記為權利人的一方刻意隱瞞該房產存在“隱性共有人”,例如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權利人會在沒有配偶在場的情況下辦理房屋的轉移登記,當然配偶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登記機構來說,明知道房屋存在“隱性共有人”,而沒有“隱性共有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不會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就如問題所述情形,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配偶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是不能辦理轉移登記。

  • 2 # 都燕果律師

    你好,夫妻之間的共有,一般是共同共有,要處分房屋,需要雙方一致同意才行,否則就是無權處分,但是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葫蘆娃兄弟郵票分別展示了哪幾個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