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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州小夥

    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所以這個問題可以由業主共同商量決定。

  • 2 # 楊君波

    住宅小區裡因為設計規劃原因,根本就沒有考慮貨車、客車的停放需求和停放區域。

    貨車、客車(黃牌車)因為車身大,自重等原因,確實不適宜在小區內停放,一是佔位大,普通小汽車的停車位無法停放,肯定要佔用更大的地方,難免會影響通行,在停車位資源緊張的情況下,其他業主會有反對聲音。貨車和客車因為自重、車身大的原因,跟5座、7座小汽車比安全性相對較低。

    對於能否允許業主自己的貨車、客車(黃牌車)在小區停放,業主委員會可以徵集大多數業主的意見,現實中多數人會反對,不會支援!

    物業企業沒有權力強制業主自己的貨車或客車不能進入小區停放,但是如果有更多的業主投訴反對,那麼物業企業可以不讓進入。因為貨車或客車(黃牌車)對小區公共資源更多的佔用對於其他業主是不公平的,要麼是要承擔更高的費用的。更重要的是擔憂安全性!

    總之安全第一!在自己方便的同時也必須方便別人!否則矛盾糾紛一定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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