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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聽生活

    首先,我們都知道,員工辭職,還是公司依照法規辭退員工,有一個“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的條款。這個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雙方有一個月的緩衝時間,讓雙方做好相應的準備。比如員工有一個月的時間去找新的工作,公司方有一個月的時間去找新的人員來接替。

    其次,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要提前三十天呢?其實,這個要求是基於是否知情來確定的。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這都是雙方無法提前預料掉的,基本都是在當天才知道。所以基於這個必須要給一個月的緩衝時間。

    那麼,透過上面兩點,我們知道,勞動合同從簽訂完開始,雙方都知道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所以不管是員工還是企業都清楚的知道合同什麼時候到期。所以,在合同到期時,雙方都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請或通知對方,到期直接辦理手續就好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到期時,雙方最好能提前一點通知對方,一般企業也都會提前一個月去和員工溝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事情。其實這個不是法律法規的要求,而是從工作交接的角度去考慮。畢竟,上班那麼就了,就算自己辭職了,也要互相為對方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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