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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6海里觀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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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小明
我覺得旅遊過程中的權益侵害分兩種情況。一 由旅行社自身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如前幾天看到的新聞,火車票沒訂到又沒及時通知遊客,到了火車站才知道走不掉了,或者旅行社賓館沒搞定,導致遊客到了地方無處可宿,這種情況我會堅決投訴,按《旅遊法》要求給予賠償;二 由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如在景區坐電瓶車致傷,飯店地上的水沒拖乾淨,導致滑倒受傷,當然我沒碰到過這種情況,但是新聞看到不少,一般都是景區或飯店給予了賠償,如果當事方一味推脫責任,我也會選擇向主管部門投訴
以近年來的青島大蝦、三亞海鮮、東北雪鄉、麗江打人等有為顯著代表,這些事件處理的結果無一不是在當今的網路語論曝光下解決的。事件中涵蓋了旅遊過程中的吃穿住行等一系列問題,雖然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我們也要應該對此考慮一下,出行時對旅行社價位、對酒店、對餐館、對物價、對導遊等等都要認真選擇,拒絕低價,拒去人少的地方消費。一但發生權益受損,交涉時首要保護好自身安全,儘量留好證據,再找相關部門投訴,如公安、旅遊、工商、物價、媒體等,相信在政府監管百姓民生越來越重視,越來越好的形勢下一定會解決處理妥當,維護普通百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