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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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蒼生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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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環先生
業委會給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應該屬於業主大會表決透過選聘新物業公司系列工作的一個整體程式。如果沒有業主大會的同意就沒有此合同的合法。反之理應合法。
故,業委會在業主大會表決透過選聘新物業公司後,所簽訂的服務合同可以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全體業主,公示中沒有異議,公示時間完畢後,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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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楓
物業公司是是合法的經營企業,業委會是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管理的監督和制約團體,但必須要有第三方,社群進行管理和仲裁,目前的情況是物業和業主之間沒有有效的被社群居委會監督管理是造成小區混亂的原因。
蘭皋步馬蒼生
LV.1 11 分鐘前
這個提問不能簡單地回答有效戓無效。而心須這樣回答:與業主大會表決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有效,而與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則無效。即決定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該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是否經過業主大會的討論表決同意。至於合同條款則是沒有必經業主大會討論表決的法定程式的規定的,因而不經業主大會的表決同意,只要是物業服務企業是經業主大會選聘的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