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千里16094186
-
2 # 站長集結地
這個肯定需要啊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說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經員工同意方可安排員工加班,加班需要員工自願,企業單方面強制規定加班是無效、違法的。
這個肯定需要啊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說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經員工同意方可安排員工加班,加班需要員工自願,企業單方面強制規定加班是無效、違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經員工同意方可安排員工加班,加班需要員工自願,企業單方面強制規定加班是無效、違法的。
但是,現在很多企業採取的都是低工資(通常以當地最低工資為起點)、高加班費的做法,迫使員工“自願”加班。
當然了也有例外。出現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自主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應當服從:(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會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等公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進行裝置檢修或維護保養的。(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