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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豬蹄子的小包子

    這個問題有點難以回答,裡面的水太深了,聯絡的東西太多了。不過只要在法律的允許下,以及滿足大眾的心理需求也不是不可的

  • 2 # 長金老者

    個人看法這個決定還是有些道理的,理由是:首先這些職業打假者目的是為獲得幾倍的補償,甚至明知假貨劣質貨而故意多買,之後去消協投訴索賠。這樣他本人獲利頗豐,但動用的行政資源也不少,以公眾資源為少數人牟利,本身就不對。其二,職業打假者因為並不為消費者著想,而且一定程度上與假貨劣貨是共存關係,所以他目的不是要清除假劣商品。比如他在甲地打假成功,在生產廠家和工商消協下步措施還未到位情況下可以通知同夥在乙地同時打假牟利,而並不關心此期間真正消費者的利益。第三,因為他們是利益至上,當他覺得要挾敲詐所得大於他買假投訴索賠所得,就可以不去揭露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但是,實行這個規定,必須同保護真正消費者的利益結合起來。對於真正的消費者的投訴,應儘快受理,儘快解決,而且加大賠償倍率,並透過媒體及時曝光問題產品,對造者販假者嚴懲不殆。總之,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初心不能改變!個人看法,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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