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性別歧視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儘管中國立法明確規定禁止基於性別原因的歧視,但各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就業性別歧視依舊層出不窮。招聘啟事中的性別要求尤其常見。根據近年來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全國部分城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場供求狀況分析的相關資料(主要以2010年至2014年的資料為主),在單位招聘過程中,超過六成的用人單位具有明確的性別要求,對男性的性別偏好明顯且始終高於女性,最大差距高達10個百分點。①顯然,性別歧視已是就業歧視問題的重災區。
歧視是一種惡,是對平等價值的嚴重背叛。但是,歧視又容易為“合理的差別對待”所遮蔽。國內兩起較具影響力的反就業性別歧視案件②,充分暴露了反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疑難性和複雜性,該問題糾纏了個人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的自主經營權以及社會的公平與效益等問題。要解決該問題,必須透過表面的平等與歧視爭論,重新界定平等、歧視以及合理差別對待三者的內涵與相互關係,進而確定合理差別對待的判斷標準,並儘可能公正地解決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訟爭
就業性別歧視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儘管中國立法明確規定禁止基於性別原因的歧視,但各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就業性別歧視依舊層出不窮。招聘啟事中的性別要求尤其常見。根據近年來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全國部分城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場供求狀況分析的相關資料(主要以2010年至2014年的資料為主),在單位招聘過程中,超過六成的用人單位具有明確的性別要求,對男性的性別偏好明顯且始終高於女性,最大差距高達10個百分點。①顯然,性別歧視已是就業歧視問題的重災區。
歧視是一種惡,是對平等價值的嚴重背叛。但是,歧視又容易為“合理的差別對待”所遮蔽。國內兩起較具影響力的反就業性別歧視案件②,充分暴露了反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疑難性和複雜性,該問題糾纏了個人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的自主經營權以及社會的公平與效益等問題。要解決該問題,必須透過表面的平等與歧視爭論,重新界定平等、歧視以及合理差別對待三者的內涵與相互關係,進而確定合理差別對待的判斷標準,並儘可能公正地解決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訟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