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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女1969年生,在廠工作十一年,去年手在車間受輕傷,現還在治療,廠家以換工種(工種搬麵粉,比原來體力活重)為由,要她於不換工種算礦工處理,而且巳上班工資不予結算為由,要她寫自動辭職書才發已工作天數工資,(她已逼迫寫了)其餘什麼都不給,請問各位指教,怎樣才能維護這位女員工在麻城南街村泡麵廠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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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這個名還有人選嗎

    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應該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方面變更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即時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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